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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秦执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波与宗永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秦执字第0104号申请执行人杨波,居民。被执行人宗永来,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宗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宗永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宗永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34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正兵执行员  卞仁彪执行员  孙红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立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