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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40号原告谢某,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被告马某,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全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