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执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胥义远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胥义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3520号罪犯胥义远,于贵州省遵义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甬慈刑初字第13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胥义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甬慈刑初字第8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人胥义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金洪的款项人民币10722.4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甬慈刑初字第8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所确定的被告人胥义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金福的款项人民币419.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甬慈刑初字第8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所确定的被告人胥义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金强的款项人民币753.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胥义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胥义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胥义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胥义远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胥义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谢建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