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胡某,女。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