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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胡某,女。原告王某某被告胡某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