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单际平与綦献、綦敦深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际平,綦献,綦敦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单际平。被告綦献。被告綦敦深,成年。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福寿西街19号。原告单际平与被告綦献、綦敦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单际平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