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孔祥娜与石贤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娜,石贤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孔祥娜,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定陶县,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贤强,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娜与被告石贤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娜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石贤强购买的菏泽市盛世和美佳苑(盛世豪庭)第0011幢02单元20102室房屋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石贤强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盛世和美佳苑(盛世豪庭)第0011幢02单元20102室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登记、转让、买卖、抵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