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辛成逵、王海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辛成逵,王海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4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号。代表人:程志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世红、樊丹,均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辛成逵。被告:王海宏。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辛成逵、被告王海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辛成逵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祝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