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莫XX与梁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梁XX,陈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384号原告莫XX被告梁XX被告陈XX原告莫XX与被告梁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莫XX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XX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8元,减半收取1614元,由原告莫XX负担。代理审判员 银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唐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