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孟静与巴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孟静,女,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巴根(阿拉坦巴根),男,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1)右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巴根(阿拉坦巴根)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日勿苏信用社6229760050600742657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希力德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