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甲与被告张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张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陈甲,女。被告:张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张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潘全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运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