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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潼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焦小平诉被告许虎高,王国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平,许虎高,王国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焦小平,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改赞,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虎高,男,49岁,汉族。被告王国英,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小平诉被告许虎高,王国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小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焦小平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