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焦小平诉被告许虎高,王国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小平,许虎高,王国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焦小平,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改赞,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虎高,男,49岁,汉族。被告王国英,女,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小平诉被告许虎高,王国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小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焦小平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