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余立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忠诚,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运花,女,1984年12月6日出生,系方忠诚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方忠诚、程运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所涉的执行标的物为方忠诚名下的皖HG17**号丰田牌小汽车,已被方忠诚抵押给了案外人程荣家,且程荣家实际占有该车,但程荣家将此车已变卖。本院责令程荣家按价进行赔偿。经本院对程荣家执行,实际执行75700元,现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