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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董兵江与朱文法、朱孟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兵江,朱文法,朱孟文,朱文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董兵江,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家静,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法,居民。被告朱孟文,居民。被告朱文倩,居民。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董兵江与被告朱文法、朱孟文、朱文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兵江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兵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兵江撤回对被告朱文法、朱孟文、朱文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