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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启铜与邵雪珍、徐国政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雪珍,陈启铜,徐国政,朱阿双,张咸铴,浦江县豪园房介所,浦江县宜家房地产中介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雪珍。委托代理人:潘有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启铜。委托代理人:黄英。原审被告:徐国政。原审被告:朱阿双。原审被告:张咸铴。原审被告:浦江县豪园房介所。负责人:张咸铴。原审被告:浦江县宜家房地产中介所。负责人:倪根兴。上诉人邵雪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雪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雪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雪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由上诉人邵雪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