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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薛某甲诉李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甲,李某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委托代理人乐某甲,天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天津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0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薛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东超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