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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8284元,执行费3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8月27被执行人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一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