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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长玉与姜忠泰、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玉,姜忠泰,张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孙长玉,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姜忠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丽娟,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孙长玉与被告姜忠泰、张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姜忠泰、张丽娟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长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