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行非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马玉林执行实施类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民行非执字第33号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田军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冀皖,该局干部。被申请人马玉林,男,回族,生于1981年11月1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马玉林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3)民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民住建罚(2012)字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马玉林不服,向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2013年4月27日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主体错误,遂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民和回族土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民和县川口镇北大街(原法院东侧)北侧一层长20米、宽12米的6间房屋,系违章建筑,遂于2012年6月7日作出民住建罚(2012)字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马玉林限期拆除。本院认为,该案在复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颁布了法释〔2013〕5号《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申请”。申请机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本院不予受理。故裁定如下:驳回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住建申(2012)字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0元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谢美玲审判员赵顺祥审判员王艳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