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与杨国富、徐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杨国富,徐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87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负责人:刘志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国富,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徐光辉,男,1973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富、徐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贵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光辉银行存款人民币19723.78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