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雪峰、曹彬与代红伟、程传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曹彬,代红伟,程传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13号原告王雪峰。原告曹彬。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明卫、翟亚明。被告代红伟。被告程传进。委托代理人程东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光。委托代理人宋雅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峰、曹彬与被告代红伟、程传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峰、曹彬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峰、曹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9元减半收取2789.5元,由原告王雪峰、曹彬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