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孙玉伟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伟,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张军,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伟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