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苗秀云与郭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秀云,郭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苗秀云,女,汉族,1929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凤琴,女,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关于苗秀云申请执行郭凤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风琴未依照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风琴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