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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兵山与任志光、任殿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山,任志光,任殿训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陈兵山,男,194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任志光,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任殿训,男,1972年6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兵山与被告任志光、任殿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兵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兵山撤回对被告任志光、任殿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征收35元,由原告陈兵山负担。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