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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6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洪某犯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6299号罪犯洪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改造。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3日以(2005)马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洪某犯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皖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11年3月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2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