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0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00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2007年5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自此原告离家在外生活。2012年6月27日,原告曾在灞桥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之诉,灞桥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之诉。现原告早已不再和被告生活并居住,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此外,原、被告均系二婚,一无子女,二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结婚证1份、(2012)灞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经本院核对均与原件无异议。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年龄较大,结婚不易,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矛盾较多。2007年5月,原告与被告之子发生纠纷后,离家在外租住生活,被告时常到原告租住房屋共同生活。2012年6月27日,原告曾在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之诉,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灞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之诉。2013年5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与被告离婚之诉。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灞民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夫妻关系虽因子女等问题有所不睦,但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情感,自家庭长远利益出发,给予被告积极改变的机会,共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宜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祁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