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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群鑫水产有限公司与象山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象山群鑫水产有限公司,象山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象山群鑫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渔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柯位萍,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象山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松岙渔村。法定代表人:何海滨,总经理。原审原告象山群鑫水产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象山叔侄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甬象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有关再审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余 鑫审判员 陈文晖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