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马勇与唐传金、蔡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唐传金,蔡树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马勇,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传金,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蔡树银,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勇诉被告唐传金、蔡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勇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撤回对被告唐传金、蔡树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撤诉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马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