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2013黄商初字第2012号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诉吴吉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吴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王记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逄锦南,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吉兴,男,xxx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双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256元,减半收取191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炳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