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新昌鹤群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嵊州市日益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鹤群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嵊州市日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商初字第84号原告:新昌鹤群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明永。委托代理人:杨亚东。被告:嵊州市日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鹤群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日益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以双方就诉讼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昌鹤群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昌鹤群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双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