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尚明与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明,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李尚明。被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李尚明与被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尚明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明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海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尚明负担。审 判 员 丁澍淼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