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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东润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盛世针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东润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盛世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东润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被执行人资阳市盛世针织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资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四川省东润服装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52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国超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资阳市盛世针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