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业长与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业长,方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276号原告:徐业长,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方波,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浙江省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业长诉被告方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业长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业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业长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