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坚,杨某福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容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坚,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容县灵山镇。2013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容县灵山镇。2013年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3)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潮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1日,被害人胡某某被盗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008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坚明知他人出卖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没有合法购车凭证,仍予以购买;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坚在容县灵山镇灵山村的一杂货店内,将其购买的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出卖给被告人杨某福,被告人杨某福明知该摩托车无合法购车凭证仍以80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某福处提取到该摩托车,经查该车车主是胡某某,后公安机关已将车返还给胡某某。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00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杨某坚、杨某福定罪处罚。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证人梁某国、杨某江的证言,破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和返还物品清单,指认涉案车辆的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和出卖,被告人杨某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某坚、杨某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坚、杨某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XX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