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民一终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文强、王立红等与李林行、王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林行;王川;王文国;王文强;王立红;王磊;王玉才;郑玉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行,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川,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红,农民,系王文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小学学生,系王文强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才,农民,系王文强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叶,农民,系王文强之母。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书明,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林行、王川、王文国与被上诉人王文强、王立红、王磊、王玉才、郑玉叶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林行、王川、王文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887元,由李林行、王川、王文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善敏审 判 员  尚好勇代理审判员  闫海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世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