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6月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0被抓,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从瑞安市南滨街道驶向玉海街道方向,21时5分途经瑞安市东山街道瑞祥大道新商城前地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于21时41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照片及说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