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霞诉被告但淑媛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霞,但淑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刘晓霞,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但淑媛,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霞诉被告但淑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霞于2013年8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60元减半收取106.30元,由原告刘晓霞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