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靖江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155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法定代表人陈夏鑫。委托代理人程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靖江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吉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靖江市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14元,保全费1274元,合计2888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 澄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人民陪审员 罗 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俞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