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郭家庙村,居民。被告苗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