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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柯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刑初字第8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取保候审。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3)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0日起,被告人柯某在本市××山工业区××路××公司楼下××游戏机室,在里面摆放“美人鲨鱼”联机8台、“海洋之星ⅱ”及“鼠龙之旅”捕鱼机各1台以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至2013年1月11日晚,该游戏机室被查获,期间已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余元。经鉴定,上述10台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柯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票据、赌博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及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柯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美人鲨鱼”联机8台、“海洋之星ⅱ”及“鼠龙之旅”捕鱼机各1台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款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庄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挺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