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谭洋洋与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洋洋,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8号原告:谭洋洋。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1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906037-2。法定代表人:孙东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撖宏伟。委托代理人:包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洋洋诉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洋洋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洋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洋洋撤回对被告合肥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谭洋洋负担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