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朱琪君与张媛媛、张军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琪君,张媛媛,张军,张万军,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4号原告:朱琪君,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媛媛,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军,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万军,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斌,男,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琪君与被告张媛媛、张军、张万军、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琪君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被告张斌关于(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129号判决书中执行的款项,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琪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斌关于(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1129号判决书中172000元的执行款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