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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海湾大桥青岛端接线工程第二合同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志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仁海,兰仁海,系公司职员。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成,董事长。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海湾大桥青岛端接线工程第二合同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青岛市开封路幸福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晓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海湾大桥青岛端接线工程第二合同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广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88元,减半收取202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