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771号原告郭XX,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XX,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郭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被告曹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一直为琐事吵闹,导致感情破裂。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法院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74号判决,驳回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之后,被告即从家中搬走,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家庭观念淡薄,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子女及家人毫无爱心,婚后生活给原告及家人带来精神和生活上的痛苦,现在双方也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原、被告离婚;2、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因为与原告父母同住,老人的生活方式与年轻人不太一样,在原、被告之间掺和,导致原、被告之间开始有矛盾。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意努力改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同学介绍认识,2006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郭X。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同住,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74号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因教育孩子发生纠纷,被告从婚后居住的原告父母家中搬出,暂住娘家。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本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理应静下心来加强沟通和理解,被告应当贤惠持家,原告也应当妥善协调家庭关系,给孩子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和睦融洽的家庭氛围。希望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增强理解,及时化解夫妻矛盾,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XX要求与被告曹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