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中献养马岛天马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振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中献养马岛天马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振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31号原告:烟台市中献养马岛天马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环岛路503号。法定代表人:白光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辛虎、王长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振好。委托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中献养马岛天马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振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中献养马岛天马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都皓怡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