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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喇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喇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马xx。被告张xx。.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德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