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树强与姚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李树强。被告姚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强诉被告姚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被邮局退回,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据原告填写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原告送达传票,信被退回的,应视为送达。原告李树强经传票传唤,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树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