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安根昌诉被告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根昌;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安根昌。委托代理人刘春晓,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七路。法定代表人李立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程家村什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根昌诉被告咸阳黎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海公司城西快道二标指挥部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根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元,减半收取250.05元,原告安根昌承担。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