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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立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本秀与徐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济广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SG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本秀,徐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济广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SG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立保字第563号申请人:赵本秀,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徐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济广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SG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地址:济南市。申请人赵本秀与被申请人徐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济广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SG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租赁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本秀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济广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SG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济广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SG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