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范民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诉被告耿保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81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板桥路东段。代表人:潘怀天,该公司经理。被告:耿保俊,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范县分公司与被告耿保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范县分公司于2013年0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范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范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