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被告成某,女,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