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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被告成某,女,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三骏乡四马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家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威 来源:百度“”